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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會要卷六十七

  東宮官

太子太師。太傅。太保。 隋朝秩二品。皇朝因之。

少師。少傅。少保。 隋朝降三師一等。皇朝因之。至先天元年二月二十六日。詔東宮三師三少。宜開府。置令丞各一人。仍隸詹事府也。

太子賓客。 顯慶元年正月十九日置。初無員品。選高名重德者為之。遂以韓瑗。來濟。許敬宗兼之。開元中。始編入令。置四員。建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。又加兩員。興元元年正月二十九日。又加四員。貞元四年正月一日。敕宜留元額四員。餘並勒停。

  詹事府

龍朔二年。改端尹府。咸亨元年。復為詹事府。光宅元年。改為宮尹府。神龍元年。又改為詹事府。

詹事。 一人。貞觀元年置。龍朔二年。改為端尹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天授中。改為宮尹。神龍元年。復為詹事。

少詹事。 一人。貞觀初置。龍朔二年。改少尹。咸亨元年復舊。天授中。又為少尹。神龍元年復故。

丞。 二人。龍朔二年。改為端尹丞。咸亨元年復故。天授中。又改為宮尹丞。神龍元年復故。

司直。 二人。顯慶元年置。龍朔二年二月九日。改隸桂坊。後罷桂坊。卻隸詹事府。

貞觀七年。魏王泰移居武德殿院。太子太師魏徵諫曰。此殿在內。處所寬閑。參候往來。極為近便。但魏王既是愛子。陛下常欲其安全。每事抑其驕奢。不處嫌疑之地。今移此殿。便在東宮之西。海陵昔居。時人以為不可。雖時移事異。猶恐人之多言。又王之本心。亦不安息。既能以寵為懼。伏願成其美。

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。誕皇太孫。太子宴宮寮於宏教殿。太宗幸東宮。自殿北門入。謂宮臣曰。頃來生業稍可。非乏酒食。而唐突公等宴會。朕有甲館之慶。故就公為樂耳。謂太子曰。爾國之儲貳。府藏是同。金玉綺羅。不足為賜。但先王典籍。可鑑誡耳。因賜尚書毛詩孝經各部。太子太傅蕭瑀曰。今所賜書。請陳其要。上許之。瑀乃先說孝經。次述尚書。末敘毛詩。鹹舉其要旨。申明義趣。可為深誡者。皆委曲言之。上大悅。以為師傅得人。

開成二年。宰臣鄭覃。兼太子太師。欲於尚書省上事。太子詹事馮定奏曰。據太子太師隸詹事府。不合於都省上事。乃詔於本府上事。

  左春坊

本門下坊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左春坊。咸亨元年。復為門下坊。景雲二年八月二十五日。改為左春坊。

左右庶子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左右中護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庶子。

長安二年正月。太子左庶子王方慶上言。謹按典籍所載。人臣與人主言。及上表。未可稱皇太子名者。為太子皇儲。其名尊重。不可指斥。所以不言。晉尚書僕射山濤啟事。稱皇太子而不言名。濤當朝名士。必稽典故。其不稱名。應有憑准。朝臣尚猶如此。宮臣諱則不疑。今東宮殿及門名。皆有觸犯。臨時諭啟。迴避甚難。孝敬皇帝為太子。改宏教門為崇教門。沛王為太子。改崇賢館為崇文館。皆避名諱。以尊典禮。此則成例。並為模範。伏望天恩。因循舊式。付所司改。從之。

貞元元年七月。敕左右庶子。准天寶三載敕。合在左右丞侍郎之下。諸司四品官之上。今在少卿之下。非也。宜改正。

太和四年十一月。左庶子孫革奏。當司典膳等五局郎。伏以青宮列局。護翼元良。必用卿相子弟。先擇文學端士。國朝不忘慎選。冀得其人。或揚歷清資。或致位丞相。今以年月浸久。漸至訛替。緣其俸祿稍厚。近年時有流外出身者。僥求授任。稽諸故事。未嘗聞流外得廁此官。若不約絕。實玷流品。當司有司經局校書正字。品秩至卑。而文學之人。競趨求者。蓋以必取其人。無有塵雜故也。今五局郎資序。本是清品。若使流外不已。則此司官屬。漸成蕪蔓。伏請自今以後。吏部不得更注擬流外人。其見任官中有流外者。許臣具名銜牒吏部。至注官日注替。敕旨。宜依。其見任官是流外出身授者。待終考秩。自今以後。吏部更不得注擬。

中允。 武德初為內允。三年三月十日。改中允。又隸門下坊。永徽三年八月二十日。又避皇太子諱改為內允。中舍人改為內舍人。顯慶元年。太子廢。復為中允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左贊善大夫。咸亨年改復為中允。

司議郎。 貞觀十八年十月四日。皇太子上表曰。臣聞漢書曰。太子既冠成人。乃有紀過之史。今所以冒敢陳聞。請遵故實。願置史職。用為箴誡。於是門下坊置司議郎四員。正六品上。掌侍奉規諫。駁正啟奏。並錄東宮記注。分判坊事。以敬播來濟為之。馬周嘆曰。所恨資品妄高。不得歷居此職。不無恨焉。

儀鳳四年五月。皇太子賢頗邇聲色。司議郎韋承慶上書諫曰。臣聞太子者。君之貳。國之本也。所以承宗廟之重。繫億兆之心。萬國以貞。四海屬望。況殿下有少陽之位。有天挺之姿。片善而天下必聞。小能而天下鹹服。豈可不為盡善盡美之事。以取可久可大之名哉。伏願博覽群書。以廣其德。屏退聲色。以抑其情。為上嗣之首稱。奉聖人之洪業。

左右諭德。 龍朔二年。置左右諭德各一人。

左右贊善大夫。 龍朔二年。改中允為贊善大夫。至咸亨元年。復為中允。儀鳳四年二月十一日。別置左右贊善大夫。各十員。以授諸王之子。景雲二年二月五日。始兼用庶姓。開元七年。各省五員。

貞元十六年五月。以崔芊為右贊善大夫。充太子侍直。新名也。

司經局。 龍朔二年二月九日。改為桂坊。罷隸左春坊。管崇賢館。仍置太子文學四員。司直三員。咸亨年改為司經局。仍依舊隸左春坊。其崇賢館及司直。並依舊。

洗馬。 龍朔二年。改為司經大夫。三年三月九日。改為桂坊大夫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
典設局。 武德令為濟司局。典設郎為太子齋郎。

咸亨元年。皇太子久在內不出。稀與宮臣接見。典膳丞邢文偉請減膳。上啟曰。竊見禮大戴記曰。太子既冠成人。免於保傅之嚴。則有司過之史。虧膳之宰。史之義不得不書過。不書則死之。宰之義不得不徹膳。不徹則死之。近者以來。未甚延納。談義不接。謁見尚稀。參朝之後。但與內人獨居。何由發揮聖智。使濬哲文明者乎。今史雖闕官。宰當奉職。忝備所司。不敢逃死。謹守禮經。遽申減膳。其年。右史員闕。宰臣進擬數人。上曰。邢文偉嫌我兒不讀書。不肯與肉喫。此人甚正。宜可為右史。遂拜。

  右春坊

武德初。因隋舊。號典書坊。龍朔二年。改為右春坊。咸亨元年。又改為典書坊。景龍元年。改為右春坊。

舍人。 龍朔年改為右司議。咸亨元年復舊。

  家令寺

龍朔二年。改為宮府寺。家令為宮府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家令寺。

  率更令

龍朔二年。改為司更寺。令為司更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率更令。

  太子僕寺

龍朔二年。改為馭僕寺。僕為馭僕大夫。咸亨元年。復為僕寺。

太子千牛。 龍朔年。改為左右奉裕。鹹亨年復舊。

  王府官

武德令。師一人。景雲二年十一月十九日。改為傅。開元二年九月六日省。已後復置。

武德年令。又有王國常侍郎舍人等官。開元初定令。並除之。寶歷三年六月。瓊王府長史裴簡永狀。請與諸王共置王府一所。伏見諸王府本在宣平坊東南角。摧毀多年。因循不修。至元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。莊宅使收管。其年八月二十五日。賣與邠寧節度使高霞宇。伏以在城百官。皆有曹局。惟王府寮吏。獨無公署。每聖恩除授。無處禮上。胥徒散居。難於管轄。遂使下吏因茲弛慢。王官為眾所輕。雖蒙列在官班。皆為偷安散秩。伏以府因王制。官列府中。府既不存。官司虛設。伏乞賜官宅一區。俾諸府合而共局。庶寮會而異處。如此則人吏可令衙集。案牘可見存亡。都城無廢闕之曹。道路息是非之論。敕旨。宜賜延康坊閻令琬宅一所。仍令所司檢計。與量修改。及逐要量約什物。

二年十月。改諸衛及率府王府等司。應無廚給朝官等。自今以後。每放寺觀行香。及有期集。宜令依廊下料。各與飯一餐仍令所由與京兆府計會。行香即就寺觀。別有期集。即於側近店舍。並委京兆府。據人數。使取當處幕次床榻鐺釜供借。如行香分在兩處以上。准隨中書門下一處。即勒廊下所由勾當。他處即京兆府使與本料。與勾當造食。

太和六年。上以魯王永年漸長。擇名儒為其府屬。用戶部侍郎庾敬休兼王傅。戶部郎中李踐方兼司馬。太常少卿鄭肅兼長史。其年。魯王為太子。以鄭肅嘗侍魯王。言論典正。復令為吏部侍郎兼太子賓客。東宮受經。既而太子母妃失寵。上有廢斥意。肅兼長史。因召見。深陳邦國大本。君臣父子之意。上改容嘉之。然太子竟以得罪廢。

  致仕官

舊制。年七十以上應致仕。若齒力未衰。亦聽釐務。凡請致仕。五品以上奏聞。六品以下由尚書省錄奏。

貞觀二年九月一日詔。內外文武群官。年老致仕。抗表去職者。朝參之班。宜在本品見任之上。

顯慶元年四月制。文武官五品以上。老及病不因罪解。並五品以上散官。以禮停任者。聽同致仕。

開元五年十月十四日敕。致仕官應物。令所由送至宅。三品以上。並聽朝朔望。

其年十一月。致仕官子弟無京官者。其在外者。聽一人停官侍養。

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敕。曾任高品官。不緣貶責為卑品官者。致仕身亡。並聽同高品例。

二十年正月七日制。曾任五品以上清資官。以理去職者。所司具錄名奏。老病不堪釐務者。與致仕。

天寶九載三月二十三日敕。如聞六品以下致仕官。四載之後。准各並停。念其衰老。必藉安存。豈限其高卑。而恩有差降。應五品下致仕官。並終其餘年。仍永為常式。

建中三年九月十二日敕。致仕官所請半祿料。及賜物等。並宜從敕出日。於本貫及寄住處州府支給。至貞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。致仕官給半祿料。其朝會及朔望朝參。並依常式。自今以後。宜准此。

貞元四年四月。以前左散騎常侍致仕邱為復舊官。初。為致仕還卿。特給祿俸之半。既丁母喪。蘇州疑所給。請於觀察使韓滉。以為授官致仕。令不理務。特給祿俸。惠養老臣也。不可以在喪為異。命仍舊給之。唯春秋二時羊酒之直則不給。雖程式無文。見稱折衷。及是為服除。乃復之。

五年三月。以太子少傅兼吏部尚書蕭昕為太子少師。右武衛上將軍鮑防為工部尚書。前太子詹事韋建為祕書監。並致仕。仍給半祿及賜帛。其俸料悉絕。上念舊老。特命賜其半焉。致仕官給半祿料。自昕等始也。

九年八月。以太子右庶子史館修撰孔述睿為太子賓客。賜紫金魚袋。致仕。述睿年未七十。以疾免。累表方許。賜帛五十疋。衣一襲。故事。致仕還鄉。不給公乘。上寵儒者。命給公乘遣之。

長慶三年四月敕。尚書左丞孔戣。可守禮部尚書。致仕。仍委所在長吏。歲時親自存問。兼致羊酒。如至都。其芻米什器之類。委河南尹量事供送。務從優禮。筋力未衰。堅請休退。故示優禮。

太和元年四月。檢校右僕射兼太子少傅楊於陵。以左僕射致仕。特恩令全給俸料。上疏雲。臣以年力衰退。陳乞休閒。伏蒙聖恩。特賜矜免。授尚書左僕射。致仕。全給俸料。臣伏以朝廷致祿。本為職勞。衰病乞閑。自宜家食。而半給之俸。近古所行。義誠屬於優賢。事亦兼於養老。以臣慵耄。敢當料程。伏以思維。已為過幸。今若又踰常制。重啟殊恩。錫端寮之厚俸。為朽質之私費。循理撫事。情所不安。招損害盈。臣所深懼。伏乞俯迴聖睠。再敕有司。得從半祿之文。斯乃殘年之幸。敕批雲。卿早更委任。每著聲猷。累聞告老之辭。勉遂懸車之請。故優廩祿。示以寵勞。謙光有終。雖君子之貞吉。當仁不讓。亦先哲之格言。宜體至懷。即斷來表。明日。又更讓。從之。

其年九月敕。請致仕官。近日不限品秩高卑。一例致仕。酌法循舊。頗越典章。自今以後。常參官五品。外官四品者。然後許致仕。餘停。

三年四月。右庶子致仕滕奏。伏蒙天恩致仕。今欲歸家。鄉在浙東。道途遙遠。官參四品。伏乞特給婺州已來券。庶使衰羸獲安。光榮鄉裏。敕旨。滕致仕還鄉。家貧路遠。宜假公乘。允其所請。自今以後。更有此類。便為定例。

  員外官

員外官及試官等。夫設官分職。董事置吏。得人則天下自治。尚書猶雲。官不必備。惟其人。則員外官之設可知也。員外及檢校試官斜封官。皆神龍以後有之。開元大革前事。多已除去。唯皇親戰功之外。不復除授。今則貶責者。然後以員外官處之。

永徽五年八月。蔣孝璋除尚藥奉禦。員外特置。仍同正員。員外官自此始也。又顯慶五年五月。授廖紹文檢校書郎員外。置同正員。又雲。員外官自此始。未知孰是也。

神龍元年五月三日敕。內外員外官。及檢校試官。宜令本司長官。量閒劇取資歷。請與舊人分判曹事。自外並不在判事之限。其長官副貳官。不在此限。

景龍二年。長寧。宜城。定安。新都。金城等公主。及皇后陸氏妹郕國夫人。馮氏妹崇國夫人。並昭容上官氏。與其母沛國夫人鄭氏。尚宮柴氏。賀婁氏女夫弟五英兒。隴西夫人趙氏。鹹樹朋黨。降墨敕斜封以授官。

其年十月。侍中蘇瑰上封事曰。臣聞蕭何載其清淨。歌以畫一。漢文垂拱無為。幾致刑措。光武吏員併合。務在省官。此即省事清心。實裨政要。關輔菽粟非賤。又戍役煩數。州縣先有定科。官寮祿俸不加。公廨利錢。更令分給員外。若妻子不贍。理即侵漁。望請省員。以救時弊。委巡察使及州正員。有犯鹹殿勘問。伏以所在員外。資次相當。簡公方清幹者。使即替授訖申聞。正員懼替。不敢僭違。員外希遷。自能勵勖。將停員外。漸得省官。酸棗縣尉袁楚客。奏記於中書令魏元忠曰。官者將以治人。非以亂人。將以利人。非以害人。今天下困窮。海內衰秏。伏以州牧縣宰。選授多不得人。自餘寮佐。鮮有稱職。不務公謹。專於刻剝。比之馬也。必除其害牧。況之羊也。必去其亂群。此道尚有所闕。而反更員外置官。所謂助桀為虐。適足以速禍也。斯輩自知員外。恐人之不畏。必峻法以懼之。恐財之不積。必枉道以奪之。以有限之物。供無厭之用。欲其不亂。豈可得哉。古人有言曰。十羊九牧。羊既不得食。人亦不得息。書曰。官不必備。惟其人。孔子譏管仲曰。官事不攝。焉得稱儉。據此正員之官。猶不欲其備。況正員之外。更置員外乎。此則朝廷之失。君侯不正。誰正之哉。中書侍郎蕭至忠上疏曰。臣聞官爵者。公器也。恩倖者。私惠也。只可金帛富之。粱肉食之。以存私澤也。若以公器而為私用。則公義不行。而勞人解體。以私惠而妨至公。則私謁門開。而正言路塞。昔漢館陶公主為子求郎。明帝謂曰。郎官上應列宿。苟非其人。則民受其殃。賜錢十萬而已。此則至公之道不虧。恩私之情無替。當今列位已廣。冗員倍多。希求無厭。日月增數。陛下降不次之澤。近戚有無涯之請。賣官利己。鬻法徇私。臺寺之內。朱紫盈滿。官秩益輕。恩賞不貴。才者莫用。用者不才。二事相形。十中有五。故人不效力。而官為匪人。欲求其治。實亦難遂。伏願審量材職。官無虛授。私不害公。情無撓法。天下幸甚。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。設官分職。量事置吏。官得其人。天下自治。古者取人。必須採鄉曲之譽。然後辟於州郡。州郡有聲。然後辟於五府。才著五府。然後升之天朝。此則用一人。所擇者甚悉。擢一士。所歷者甚深。用得其才則治。用非其才則亂。治亂所繫。焉可不深擇之哉。今之取人。有異此道。多未甚試效。官則頓至遷擢。夫趨競者。人之常情。僥倖者。人之所趣。而今務進不避僥倖者。接踵比肩。布于文武之列。補授無限。員闕不供。遂至員外置官。數倍正闕。官署典吏。困於祗承。府庫倉儲。竭於資奉。國家大事。豈甚於此。古者懸爵待士。唯有才者得之。若任以無才。則有才之路塞。賢人君子。所以遁跡消聲懷嘆恨也。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。臣聞唐虞稽古。建官惟百。夏商官倍。亦克用乂。此省官之義也。又雲。官不必備。惟其人。又雲。無曠庶官。天工人其代之。此為官擇人之義也。臣竊見京諸司員外官。委積多者數十倍。近古以來。未之有也。官不必備。此則有餘。人代天工。多不釐務。廣有除拜。無所裨益。俸祿之費。歲巨億萬。空竭府藏而已。豈致治之具哉。方今倉庫空虛。百姓彫弊。儻炎旱成災。租賦減入。水衡無貫朽之蓄。京庾闕流衍之儲。陛下將何以濟之乎。員外官中。或簪裾雅望。或臺閣舊人。或明習憲章。或素嫺政要。皆一時之良幹。而乃不司案牘。空屍祿位。滯其才而不展其用。尊其位而不盡其力。周稱多士。漢曰得人。豈其然與。臣望請員外官中。有才能器識。眾共聞知。堪為州牧縣宰以上者。並請選擢。使宣力四方。申其智效。若有老病。及不堪釐務者。鹹從省廢。使賢不肖較然殊貫。此當今之切務也。安可謂之難哉。左臺殿中侍禦史崔蒞。太子中允薛昭諷上疏曰。先朝所授斜封官。恩命已布。而姚元之宋璟等。沮先帝之明。歸怨陛下。道路謗讟。天下稱冤。柰何與萬人為仇敵。恐有非常之變。上以為然。乃下詔曰。諸緣斜封別敕授官。先令停任。宜並量材敘用姚元之宋璟畢先奏。各賜物一百段。監察禦史柳澤諫曰。竊見神龍以來。群邪作孽。法網不振。綱維大紊。實由內寵專命。外嬖擅權。因貴憑寵。賣官鬻爵。朱紫之榮。出於僕妾之口。賞罰之用。乖于章程之典。妃主之門。有同商賈。選舉之署。實均闤闠。屠販之子。悉由邪而謬官。降黜之人。咸因奸而冒進。天下愈亂。而社稷幾危。賴陛下聰明神武。拯之將墜。此陛下耳目之所親擊。固可永為鑒誡者也。豈不為寵授謬誤。親習請謁之所致焉。可不哀哉。又如斜封授官。皆是僕妾汲引。迷誤先帝。昧自前朝。豈是孝和皇帝情之所憐。心之所愛。陛下初即位之時。納姚元之宋璟之計。所以鹹令黜退。頃日以來。又令收之。將為斜封之人。不忍棄也。以為先帝之意。不可違也。若斜封之人不忍棄也。是韋月將燕欽融之流。亦不可褒贈也。李多祚鄭克義之徒。亦不可清雪也。陛下何不能忍於此。而獨能忍於彼。使善惡不定。反覆相攻。是陛下政令不一也。又斜封之官。不求殊澤。得免罪戾。已沐恩私。旬月之中。頻繁降旨。前敕則令至冬處分。後敕又令替人卻停。柰何導人以為非。勸人以為僻。將何以懲風俗。將何以正奸邪。今海內咸稱太平公主令胡僧惠範曲引此輩。將有誤於陛下。故語曰。姚宋為相。邪不如正。太平用事。正不如邪。陛下豈不徵覆車之誡。而欲遵覆車之軌。惟陛下熟思之。

開元二年五月三日敕。諸色員外試檢校官。除皇親及諸親五品以上。並戰陣要籍內侍省以外。一切總停。至冬放選。量狀跡書判正員官。起今以後。戰攻以外。非別敕。不得輒注擬員外官。

十九年正月十九日。京兆尹裴次元奏曰。神州務劇。官僚先多。更置員外試官。於事頗為繁。京縣近有此色。天恩已令即停。猶恐選曹。更有注擬。望請當府及京畿等縣。自今以後。一切不置員外試官。

二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敕。應員外官所司注擬。上州不得過四人。中州三人。下州及上縣各二人。中縣下縣各一人。

天寶六載六月二十四日。禦史中丞蕭諒奏。近緣有勞人等。兼授員外官。多分判曹務。頗多煩擾。前件官伏望一切不許知事。如正員官總闕。其長官簡清幹者權判。並本官到日停。敕旨。依奏。

七載正月二十二日敕。內外六品以下員外官。至考滿日。一切並停。各依選例。自今以後。更不得注擬。其皇親幼小。及諸色承優授官。軍功。伎術。內侍省。左右龍武軍。並諸蕃官等。不在此例。

乾元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詔。州縣員外。並任其所適。計考滿後。各與成資。仍於本色內減一兩選與留。如員外官中。有材識清幹。曾經任使。州縣所資者。亦量留。每上州不得過五人。中州不得過四人。上縣不得過三人。中縣以下不得過二人。

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。自今以後。額內官如有闕。中書門下及吏部。更不須注擬。見任者三考後勒停。

  試及邪濫官

天授二年二月十五日。十道使舉人石艾縣令王山輝等六十一人。並授拾遺補闕。懷州錄事參軍霍獻可等二十四人。並授侍禦史。並州錄事參軍徐昕等二十四人。授著作郎。魏州內黃縣尉崔宣道等二十三人。授衛佐校書。蓋天後收人望也。故當時諺曰。補闕連車載。拾遺平鬥量。把椎侍禦史。腕脫校書郎。試官自此始也。

其年十二月。懷州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疏曰。昔有唐禦歷。列職命官。國多刓印之譏。人有積薪之歎。自陛下臨朝。頓革此風。然矯枉過正。亦為甚矣。至如六品以下職事清官。遂乃方之土芥。比之沙礫。其有行無聞於十室。即廁朝流。識不反於三隅。俄登仕伍。斯固比肩鹹是。舉目皆然。罕聞翹楚之歌。唯見伐檀之刺。今屍祿謬官。其流非一。若遂不加沙汰。臣恐有累皇風。

神龍元年四月一日。太白山人鄭普思。以方術除祕書監。左拾遺李邕上疏諫曰。蓋聞人有感一餐之惠。殞七尺之軀。況臣為陛下官。受陛下祿。豈得目有所見。口不言之。陛下親政日近。復在九重。所以未聞。在外群下竊議。道路籍籍。皆雲普思多行詭惑。妄說妖祥。唯陛下不知。尚見驅使。此道若行。必撓亂朝政。孔子雲。詩三百。一言以蔽之曰。思無邪。陛下若以普思有奇術。可致長生久視之道。則爽鳩氏久應得之。永有天下。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。若以普思可致仙方。則秦皇漢武應得之。永有天下。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。若以普思可致佛法。則漢明梁武久應得之。永有天下。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。若以普思可致鬼道。則墨翟幹寶。各獻於至尊。而二主得之。永有天下。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。此皆事涉虛妄。歷代無效。臣愚不願陛下復行之於明時。唯堯舜二帝。自古稱聖。臣觀所行。固在人事。敦睦九族。平章百姓。不聞以鬼神之道。聽治天下。伏願陛下察之。則天下幸甚。

其年六月。又除方術人葉靜能為國子祭酒。侍中桓彥範上疏曰。陛下自龍飛寶位。遽下制雲。軍國政化。皆依貞觀故事。昔貞觀中。嘗以魏徵。虞世南。顏師古。為祕書監。孔穎達為國子祭酒。至於普思等。是方伎庸流。豈足比蹤前烈。臣恐物議。謂陛下官不擇人。濫以天秩。加以私愛。惟陛下少加慎擇。左衛騎曹參軍宋務光上疏曰。夫爵賞者。君子重柄。傳曰。惟名與器。不可以假人。自頃官賞。頗示乖謬。大勳未滿於人聽。高秩已越於朝倫。貪天之功。以為己力。祕書監鄭普思。國子祭酒葉靜能。或挾小道。以登朱紫。或因淺術。以取銀黃。既虧國經。實悖天道。書曰。制治於未亂。保邦于未危。此誠治亂安危之秋也。伏願欽祖宗之丕烈。惕王業之艱難。遠佞人。親有德。乳保之母。妃主之家。以時接見。無令媟瀆。酸棗縣尉袁楚客。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。以正道事君者。將以安天下也。以非道事君者。所以危天下也。若有危天下之臣。不可不逐之。今國子祭酒葉靜能。祕書監鄭普思等。不修忠正以事君。妄引鬼神而惑主。然鬼神之事。冥冥難知。故左道之人。因此自致其詐。售其賂通。必據非材之位。必食非德之祿。此國賊也。傳曰。國之將興。聽於人。將亡。聽於神。豈近是乎。此朝廷之失。君侯不正。誰正之哉。

元和七年七月敕。入蕃使不得與私覿正員官告。量別支給。以充私覿。舊例。使絕域者。許賣正員官取貲員官。以備私覿。雖優假遠使。殊非典法。故革之。

十二年六月詔。以淮西河北用兵。募人入粟受官。及鹹選超資。

十五年二月敕。其入回鶻使。宜仍舊與私覿正員官十三員。入吐蕃使與八員。

  伎術官

故事。伎術官皆本司定。送吏部附申。謂祕書。殿中。太常。左春坊。太僕等伎術之官。唯得本司選轉。不得外敘。若本司無缺。聽授散官。有缺先授。若再經考滿者。聽外敘。

神功元年十月三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本色出身。解天文者。進官不得過太史令。音樂者。不得過太樂鼓吹署令。醫術者。不得過尚藥奉禦。陰陽卜筮者。不得過太卜令。解造食者。不得過司膳署令。有從勳官品子。流外國官。參佐親品等出身者。自今以後。不得任京清要著望等官。若累階應至三品者。不須階進。每一階。酬勳兩轉。

垂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。三輔及四大都督。並衝要當路。及四萬戶以上州市令。並長安等六縣錄事。並宜省補充。

開元七年八月十五日敕。出身非伎術。而以能任伎術官者。聽量與員外官。其選敘考勞。不須拘伎術例。

天寶十三載五月。吏部奏。准格。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。不得同正員之數。從之。

太和五年七月敕。諸色藝能授官。今後如有罪犯停職者。委本日牒報吏部。不在敘用限。

  留守

貞觀十七年。太宗親征遼東。令太子太傅房元齡充京城留守。詔曰。公當蕭何之任。朕無西顧之憂矣。軍戎器械。戰士糧廩。並委卿處分發遣。東都留守。以蕭瑀為之。

鹹亨二年正月七日。高宗幸洛陽。以雍州長史李晦為西京留守。顧謂曰。關中之事。一以付卿。但令式跼人。不可以成官政。令式之外。有利於人者。隨即行。不須聞奏。

儀鳳元年十一月四日。司農卿韋宏機為東都留守。時有道士朱欽遂。為中官所使至都。所為橫恣。宏機執而囚之。奏曰。道士假稱中官驅使。依倚形勢。臣恐虧損皇明。為禍患之漸。高宗特發中官。賜書慰諭。仍曰。不須漏洩。

垂拱三年。文昌右丞相蘇良嗣為西京留守。時尚方監裴匪躬檢校京苑。將乘之至鬻苑中果菜。以收其利。良嗣駁之曰。昔公儀相魯。猶能拔葵去織。未聞萬乘之主。鬻其果菜。以與下人爭利也。

景龍二年三月。侍中蘇瑰充西京留守。時祕書監鄭普思謀為妖逆。雍岐二州妖黨大發。收普思繫獄。考訊之。普思妻第五氏。以鬼道為韋庶人所寵。居止禁中。由是。中宗特敕慰諭。令瑰釋普思之罪。瑰上言。普思幻惑。罪當不赦。尚書左僕射魏元忠奏曰。蘇瑰長者。其忠懇如此。願陛下察之。遂配流普思於嶺外。

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敕。太原尹為留守。少尹為副留守。七月五日敕。三都留守。兩京每月一日起居。北都每季一起居。並遣使。行幸未有處。其三都留守三日一起居。暫出行幸發處。留守亦准此遞表。

元和三年五月敕。承前東都留守。無防禦使名。往因權宜。遂有制置。俾從省便。以復舊章。其東都畿汝州都防禦使。及副使。宜停。所管將士六千七百三十八人。數內見所管將士都防鎮。及宮苑中。營田。河陰。陽翟。偃師等縣鎮遏使。共四千六百三十人。委留守收管。襄城。葉縣鎮遏使。共二千一百人。委汝州防禦使收管。其年七月。復置東都留守防禦兵士七百人。

九年十月。敕東都留守。創立新軍。所召將士。切資精選。要得府縣共詳簿書。況分正副留守。抑惟舊典。宜令河南尹裴次元以本官充東都副留守。其月。以尚書左丞呂元膺為檢校工部尚書。充東都留守。舊例。留守必賜旗甲。與方鎮略同。及元膺受任。竟無所賜。朝論以東有寇虞。特用元膺。尤不當削其儀。以沮威望。諫官上疏。援華汝壽三州例。賜戎械。居守之重。固宜寵借。上曰。此數處並不當與。其後遂皆停。

十年十二月。東都防禦使呂元膺。請募置山棚子弟。以衛宮城。東都西南聯鄧虢。山谷曠遠。多麋鹿猛獸。人習射獵。不務耕稼。春夏以其族黨遷徙無常。俗呼為山棚。前留守權德輿。知其可縻而用。將請之。會詔徵。故元膺繼請焉。

長慶二年七月。以前義武軍節度使陳楚。為東都留守。判尚書省事。東畿汝州防禦使。故事。東都留守。罕用武臣。今用楚。以李擾汴宋也。

開元三年九月。東都留守牛僧孺。徵拜左僕射。上令左軍副使王元直。齎告身宣賜。舊例。留守入朝。無中使賜詔例。上特寵異之。

  京兆尹

義寧元年五月十五日。改隋京兆郡為雍州。以別駕領州事。以韋讓為之。

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三日。改別駕為長史。領州事。以高履行為之。

開元元年十二月三日。改為京兆府。稱西京長史。以張暐為之。

少尹。 武德元年。改隋京兆郡丞為治中。以襄邑王神符為之。

貞觀二十三年。改為司馬。以劉翁孺為之。開元元年改為少尹。以韋維為之。本一員。大足元年七月二十日。加一員。分左右司馬。舊為左。新為右。以楊宏冑為之。元年建寅月。敕京尹府縣官。多避諸司奏請。避難就易。殊非奉公。自今以後。諸使諸司諸州。改官充判官支使。隨身驅使等。准舊敕不得放去。

廣德三年三月十一日敕。中書門下及兩省五品以上。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。及女婿外甥。不得任京兆府判司。畿令。赤縣丞簿尉。

大歷三年。李勉為京兆尹。宦官魚朝恩為觀軍容使。仍知國子監事。前尹黎幹。求媚於朝恩。每候其將至監。則盛設供具。酒饌豐潔。為百人之餼。傾府之吏以辦之。及勉蒞職旬月。朝恩入監。府吏莫至。先置者請於勉。勉曰。軍容使判國子監事。勉候於太學。軍容固宜厚其主禮。勉官參京兆尹。軍容儻恩顧至府。豈敢不飭蔬饌乎。朝恩深銜之。自是。不復至太學。

貞元十四年。夏旱穀貴。人多流亡。京兆尹韓臯。以政事不治黜之。上召右金吾衛大將軍吳湊。面授京兆尹。即日令視事。經宿方下制。逾月。湊論奏掌內廄。騎。飛龍。內園。芙蓉園。及禁軍諸司等使。雜供手力資課太多。量宜減省。從之。

元和四年九月。許孟容為京兆尹。有左神策軍吏李昱。假長安富人錢八千貫。三歲不償。孟容遣吏收捕。械繫。剋日命還之。且曰。不及期當死。自興元以後。禁軍中有功軍士益橫。府縣不能制。孟容剛正不懼。以法繩之。一軍盡驚。冤訴於上。上命中使宣旨。令送本軍。孟容繫之不遣。中使再至。乃執奏雲。臣誠知不奉詔當誅。然臣職司輦轂。合為陛下彈抑豪強。錢未盡輸。昱不可得。上嘉其意。乃許之。自此豪右斂跡。

十三年正月。京兆少尹知府事崔元略奏。諸司諸軍諸使。追府縣人吏所由。及百姓等。比來府縣除賊盜外。所有推勘公事相關者。皆行公牒。近日多不行文牒。率自擒捉。禁繫之後。府縣方知。其中人吏所由。亦有姦猾。為無憑據。妄生推枉。又難辨明。其百姓等聽被追捕。緣無公牒。多加恐動。致有逃匿。今後望降敕旨。應請諸軍諸使要追府縣人吏百姓等。非盜賊外。並令行移文牒。所冀官曹免相侵擾。從之。

長慶元年七月敕節文。京兆府百姓屬諸軍諸使者。宜令具挾名。敕下。一戶之內。除已屬諸軍諸使。其餘及父兄子弟。據令式。年幾合入色役者。明立簿籍。同百姓例差遣。

二年閏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以所立隄防。止緣權要。今一概防閑。事誠太過。今後請應宰臣。左右僕射。禦史大夫。中丞。給事舍人。左右丞。諸司尚書。侍郎。度支。與鹽鐵使在城者。並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並女婿外甥。請准前後敕。不得在京兆府判司次。畿令赤縣簿尉。其餘官不在此限。從之。

三年四月敕。京兆尹兼禦史大夫韓愈。特放臺參。以後不得為例。時議以為憲司之臨府縣。著自甲令。苟害於理。自當革之。暫便一人。不得為例。深非立制垂久之道也。

開成二年。崔珙為京兆尹。京畿旱。奏滻水入內者。十分請減九分。賜貧民溉田。從之。

三年正月。盜發親仁裏。欲殺宰相李石。其賊出於禁軍。珙捕之不獲。坐奪俸。

會昌三年五月。京兆府奏。兩坊市閒行不事家業。黥刺身上。屠宰豬狗。酗酒鬥打。及僦構關節。下脫錢物。摴蒱賭錢人等。伏乞今後如有犯者。許臣追捉。若是百姓。當時處置。如屬諸軍諸使禁司。奏聞。從之。

大中三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京兆府判司。及兩縣簿尉帶諸司職事。伏以列官分職。各有司存。苟或侵踰。則乖彜憲。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。多繫諸司職掌。遂使額外假稱。一人兼判數曹。易為因循。難以責辦。臣等商量。自今以後。諸司職掌。改集賢館宏文館。並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。集賢館宏文館。仍每司不得過一員。見在諸司充職者。請勒歸本司。敕旨。依奏。

唐會要卷六十八

  河南尹

武德四年。平王世充。廢東都。置總管府。以淮陽王道元為之。其年十一月十一日。置洛州大行臺。改為東都。六年九月二十六日。改東都為洛州。九年六月十三日。廢行臺。置都督府。以屈突通為之。貞觀十一年三月十日。改為洛陽宮。十七年五月十三日。廢都督府。復為洛陽州。以裴懷節為長史。

顯慶二年六月五日敕。洛陽州及河南洛陽二縣官。同京官。以段寶元為長史。其年十二月十三日敕。宜改洛陽州官為東都州縣官員。階品並准雍州。光宅元年九月五日。改為神州都。神龍元年二月五日復為東都。開元元年十二月一日。改為河南府。以李傑為尹。天寶元年二月二十日。改為東京。上元元年九月二十日。停東京之號。元年建卯月。改為中都。

少尹。 顯慶二年置司馬。以許力士為之。大足元年。加一員。分為左右司馬。以孟詵為之。開元元年。改為少尹。以劉迪為之。

開成五年四月。東都奏。河南尹高銖。與知臺禦史盧罕街衢相逢。高銖乘肩輿。無所避。二人各引所見。臺府喧競。上乃下詔曰。尹正官重。臺憲地高。道路相逢。儀制不定。各執詞理。每有紛爭。勝負取決於一時。參詳未申於久制。委有司斟酌典故聞奏。都省議。臺府相避。本無明令。按前後例。知雜禦史與京兆尹相逢。京尹迴避。今東都知臺禦史即一員。兼得行中丞公事。若不少加嚴重。即恐人不稟承。今據東臺所由狀。從前河南尹皆迴避。請依上都知雜禦史例為制。其上都禦史。人數稍眾。若令京兆尹悉皆迴避。事恐難行請自今已後。京兆尹若逢禦史。即下路駐馬。其隨從人亦皆留止。待禦史過。任前進。其東都知臺禦史亦請准此為例。其京兆尹若趨朝及遇宣朝。不可留滯。即任分路前進。制可。

  諸府尹

太原尹。 武德元年五月二十六日。並州置總管府。以竇靜為長史。七年二月十七日。改為大都督府。以齊王元吉為之。貞觀二年十月。去大字。為都督府。以李宏節為之。龍朔二年二月十六日。又加大字。長壽元年九月七日。置北都。改為太原府。都督為長史。以崔神慶為之。神龍元年二月四日。罷為大都督府。以宋璟為之。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日。置北都。以韋湊為尹。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。改為北京。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。停北京之號。尋卻復為北京。

少尹。 開元已前為司馬。與諸府同。開元十一年正月。改為少尹。以遊子騫為之。

成都府。 武德三年四月九日。置益州行臺。以魏王泰為之。九年六月十三日廢。置大都督府。以竇軌為之。貞觀二年二月二十日。去大字。龍朔二年十二月六日。又為大都督。以邱行恭為之。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。改為成都府。稱南京。以裴冕為尹。上元元年九月七日。去南京之號。

鳳翔府。 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。改隋扶風郡為岐州。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。改為扶風郡。刺史為太守。至德元載七月二十七日。改為鳳翔郡。二載十二月十五日。改為鳳翔府。稱西京。以李煜為尹。上元元年九月。停西京之號。元年建卯月一日。改為西都。

興德府。 垂拱元年十月七日。改為太州。華陰縣為仙掌縣。神龍元年二月五日。改為華州。四月二十八日。又改為太州。唐隆元年七月八日。復為華州。元年建子月。肅宗不豫。有術士復請改為太州。華陰縣為太陰縣。寶應元年。皆復舊名。光化元年六月。昇為興德府。刺史為尹。以韓建為之。左右司馬為少尹。

河中府。 武德二年。置總管府。以襄陵王深為之。七年二月十八日。改為都督府。以楊福為之。九年七月二十五日。廢都督府。景雲二年六月二十八日。又置都督府。以崔元琮為之。十一月一日廢。開元九年正月八日。改為河中府。號中都。以姜師度為尹。六月三日。停中都。卻為州。乾元三年二月二十三日。改為河中府。以蕭華為尹。元年建卯月一日。號為中都。元和三年三月。復為河中府。

開元元年五月。楊州功曹參軍麗正殿學士韓覃上疏曰。臣聞禮記月令曰。孟夏之月。無起土功。無聚大眾。昔魯夏城中邱。春秋書之。垂為後誡。今建國都。乃長久之大業也。犯天地之大義。襲春秋之所書。奪人盛農之時。愚臣竊以為甚不可也。至若兩都舊制。分官眾多。費耗用度。尚以為損。豈可更建中都乎。夫河東者。國之股肱郡也。勁銳強兵。盡出於是。其地隘狹。今又置都。使十萬之戶。將安投乎。一旦陋東都。而幸西都。而造中都。樂一君之欲。遺萬人之患。務在郡國之多。不恤危亡之變。悅在遊幸之麗。不顧兆庶之困。非所以深根固蔕。不拔之長策矣。昔漢帝感鍾離之言。息事德陽之殿。趙主採續鹹之諫。止造鄴都之宮。臣愚誠願下明詔。罷中都。則福履無疆矣。天下幸甚。至六月三日詔。其中都宜停。依舊為府。

江陵府。 武德四年。平蕭銑。始置大總管。以趙郡王孝恭為之。七年二月十八日。改為大都督府。以濮陽王瑰為之。貞觀十七年三月二十日。去大字。龍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。又改為大都督府。以獨孤雲卿為之。上元元年九月七日。改為江陵府。稱南都。以呂諲為尹。

興元府。 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。置總管府。以李安遠為之。七年二月二十八日。改為都督府。以韓文通為之。貞觀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廢。永徽七年正月六日。置都督府。以梁王忠為之。興元元年六月十四日。改為興元府。以嚴震為尹。

  都督府

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。改大總管府為大都督府。管十州已上。為上都督府。不滿十州。只為都督府。至開元元年著令。戶滿二萬已上。為中都督府。不滿二萬。為下都督府。

景雲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。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。令都督糾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惡。

汴州。 管宋。蔡。曹。滑。許。陳。潁等七州。

齊州。 管青。淄。濟。濮。登。萊等六州。

兗州。 管徐。亳。沂。密。海。泗。鄆等七州。

魏州。 管衛。相。洺。德。貝。博。豫等七州。

冀州。 管恆。邢。趙。定。滄。瀛。鄚。易等八州。

並州。 管澤。潞。汾。儀。嵐。忻。代。朔。蔚等九州。

蒲州。 管晉。絳。慈。隰。沁等五州。

鄜州。 管坊。延。綏。丹。銀等五州。

涇州。 管隴。寧。慶。鹽。原。會等六州。

秦州。 管成。武。河。渭。岷。蘭。洮。扶。文。宕。疊等十一州。

益州。 管彭。蜀。漢。簡。眉。邛。嘉。雅。陵等九州。

綿州。 管梓。隆。始。果。龍等五州。

遂州。 管資。榮。普。渝。合等五州。

荊州。 管硤。郢。澧。朗。嶽。鄂等六州。

夔州。 管忠。萬。歸。涪。黔。施等六州。

通州。 管開。渠。巴。蓬。壁等五州。

梁州。 管利。興。鳳。洋。集等五州。

襄州。 管鄧。金。商。均。唐。房等六州。

揚州。 管舒。和。滁。廬。楚。壽等六州。

安州。 管沔。復。隨。黃。申。蘄。光等七州。

潤州。 管蘇。常。宣。歙。湖等五州。

越州。 管杭。婺。衢。溫。處。台等六州。

洪州。 管袁。吉。虔。撫。饒。江等六州。

潭州。 管柳。衡。道。永。邵。連等六州。

其揚益並荊為大都督府。長史正三品。其雍洛州長史。亦加至從三品。汴。兗。魏。冀。蒲。綿。秦。洪。潤。越。為中都督府。正三品。齊。鄜。涇。襄。安。潭。遂。通。梁。夔。為下都督府。從三品。改錄事參軍為司舉從事。令糾察管內官人。每府置兩員。並同京官。資望比侍禦史。若糾不以實。姦不能禁者。令左右禦史臺彈奏。畿內州並不隸入都督府。其年七月。詔置都督。議者以為權重難制。所授多非精選。請罷之。詔令九品已上議其事。侍禦史宋務光議曰。漢氏懲周之弊。矯秦之失。初置刺史十三州。任用得賢。海內稱治。國家下明詔。發德音。憫黎元。修古法。而拘文牽俗之黨。諠然以為非。期破其議。或雲權歸於下。或以授非其人。遂令方牧拜而未行。朝典疑而將寢。不其惜歟。且授非其才。或可詳擇。權歸於下。未之前聞。且率計天下。三百餘州矣。今補二十四都督。物議以為未可。則良二千石安得三百餘人耶。苟不賢。則百姓怨而和氣傷。比者雨旱不調。未必不由此。可建之理一也。巡察使人。數年一出。馳軒按俗。往復如飛。夫隱慝潛過。朋執不能知矣。況使者車不停軌。而能郡縣攘訟遏獄乎。設有舉按。多不周悉。使車朝返。姦吏夕生。而訟者亦不全其軀命矣。都督則不然。久於其職。無得苟且。歲時巡按。物無竄情。行者無遠詣之勞。貪者有終身之懼。方伯以委之。禦史以按之。至愚之人。猶知自勉。況朝廷妙選乎。可建之理二也。秦人以役煩流禍。豈監郡之過耶。漢室以外氏專寵。豈刺舉之罪耶。古有明徵。事無深惑。可建之理三也。今長史貪冒。百姓流亡。職所以安之者眾矣。而多未安。近時之要。在興古制。此又持疑。蒼生何望。所願率而行之。以俟成績。太子右庶子李景伯。中書舍人盧補等議曰。牧伯之命。非不古也。洎秦罷侯置守。方制萬裏。以綏兆民。令出王廷。威行郡國。至漢初置刺史。秩六百石。掌察墨綬已下。其黃綬已上。則不察焉。所以全長吏之威。行不擾之政。至漢武帝時。改置州牧。秩二千石。遂以秩高自守。而功業不著。於是罷州牧。又置刺史。及東漢之時。復置州牧。王綱不振。寖以淩夷。則事之汙隆。詳於典策。今天下諸州。分隸都督。操糾舉之柄。典刑賞之科。若委非其人。授受有失。權柄既重。疵釁或生。豈所以強榦弱枝。經邦軌物者也。其所置都督。事恐不便。今巡察禦史。秩卑任重。則漢代刺史之流也。委以時巡。姦宄自禁。伏願慎考古道。率由舊章。法乾元之簡易。守前王之令典。俾夫化洽昇平。務依貞觀制度矣。吏部員外郎崔蒞議曰。為政之道。尚簡也。治人之道。尚寬也。寬則得眾。簡即易行。扇之以淳風。施之以惠化。務崇清淨之教。不貴滋章之法。且賢良者。在君用與不用。邦國者。在君治與不治。豈宜察察而勞司舉。孜孜而用督責者哉。老子曰。治大國者。若烹小鮮。誠哉是言。其可不信。往者。周武之有天下。封建子弟。以為藩翰。當其初也。親以同憂。有磐石之固。及其末也。疏而相討。成逆命之國。強侵弱。眾暴寡。或諸侯犯境。或天子蒙塵。王室淩夷。終於傾覆者。實由枝繁必折。尾大不掉之所致也。前漢時。吳楚大族。山東諸豪。並令遷徙長安。充奉陵邑。蓋以虛外實內。強榦弱枝之計也。則天分割雍州為四。益州為三。所以減削其權。不使專統。蓋以防微慮遠。杜邪塞姦之策也。何則。惟名與器。不可以假人。寧容倒持太阿。而授其柄。雖初委任得士。政頗有方。後恐未必皆賢。弊從此起矣。貞觀故事。足可依行。棄而不遵。臣所未取。

  刺史上

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。改郡為州。置刺史。別駕。治中各一人。天寶元年正月二十日。改州為郡。改刺史為太守。至德元載十二月十五日。又改郡為州。太守為刺史。

貞觀三年。上謂侍臣曰。朕每夜恆思百姓。閱事或至夜半不寐。唯思都督刺史。堪養百姓。所以前代帝王。稱共治者。惟良二千石耳。雖文武百僚。各有所司。然治人之本。莫如刺史最重也。朕故屏風上錄其姓名。坐臥常看。在官如有善惡事跡。具列於名下。擬憑黜陟。縣令甚是親民要職。昔孔宣父以大聖之德。尚為中都宰。至於升堂弟子。七十二人。惟有言偃子路宓子賤。始得相繼為此官。乃詔內外五品已上。各舉堪為縣令者。以名聞。

十一年八月。侍禦史馬周上疏曰。治天下者。以民為本。欲令百姓安樂。惟在刺史縣令。今縣令既眾。不能皆賢。若每州得良刺史。則境內蘇息。天下刺史。悉稱聖意。則陛下可端拱巖廊之上。百姓不慮不安。自古郡守縣令。皆妙選賢德。欲有擢升宰相。必先試以臨人。或有從二千石入為丞相及司徒太尉者。今朝廷獨重內官。刺史縣令。頗輕其選。刺史多是武夫勳人。或京官不稱職。方始外出。邊遠之處。用人更輕。所以百姓未安。殆由於此。太宗因謂侍臣曰。刺史朕當自簡。縣令。詔京官五品已上。各舉一人。

垂拱元年。秘書省正字陳子昂上疏曰。臣竊惟刺史縣令之職。實陛下政教之首也。得其人。則百姓家見而戶聞。不得其人。但委棄有司而挂壁耳。陛下欲使家傳禮讓。吏勖清勤。不重選刺史縣令。將何道以致之也。臣比在草茅。為百姓久矣。刺史縣令之化。臣實悉知。國之興衰。莫不在此職也。何者。一州得賢明刺史。以至公循良為政者。則十萬家賴其福。若得貪暴刺史。以徇私苛虐為政者。則十萬家受其禍。一州禍福。猶且如是。況天下之眾。豈得勝道哉。故臣以為陛下政化之首。國家興衰。在此職也。伏願深思妙選。以救此弊。

天授二年。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疏曰。臣聞漢宣帝雲。與我共治天下。其良二千石乎。二千石者。今之刺史也。移風易俗。其寄不輕。求瘼字民。僉屬斯在。然則歷觀兩漢已降。迄乎魏晉之年。方伯岳牧。臨州按郡。或十年不易。或一紀仍留。莫不盡其化民之方。責以治人之術。既而日就月將。風加草靡。故能化行千里。恩漸百城。今之牧伯。有異於是。倏來忽往。蓬轉萍流。近則累月仍遷。遠則踰年必徙。將廳事為逆旅。以下車為傳舍。或雲來歲入朝。必應改職。或道今茲會計。必是移藩。既懷苟且之謀。何假循良之績。用使百城千邑。無聞廉杜之歌。萬國九州。罕見趙張之政。臣望自今已後。刺史非三歲已上。不可遷官。仍以明察功過。精甄賞罰。冀宏共治之風。以贊垂衣之化。

長安四年三月。則天與宰相議及州縣官。納言李嶠等奏曰。安人之方。須擇刺史。竊見朝廷物議。莫不重內官。輕外職。每除牧伯。皆再三披訴。比來所遣外任。多是貶累之人。風俗不澄。實由於此。今望於臺閣寺監。妙簡賢良。分典大州。共康庶績。臣等請輟近侍。率先具寮。則天曰。誰為此行。鳳閣侍郎韋嗣立對曰。參知機務。非臣所堪。承乏外臺。庶當盡節。儻垂採錄。臣願此行。於是以本官兼汴州刺史。

神龍元年正月。舉人趙冬曦上疏曰。臣聞古之擇牧宰者。皆出於臺郎禦史。以為榮遷。何者。以為親民之職。人命所繫。故貴其位而重其人也。今則不然。京職之不稱者。乃左為外任。大邑之負累者。乃降為小邑。近官之不能者。乃遷為遠官。夫常人之心。未可卒革。此之不稱。彼焉能治。率土之濱。莫非王臣。何必貴大邑而賤小邑。重近民而棄遠民耶。夫食君之祿。而冒君之榮。陛下賜之死可矣。流之邊可矣。於左遷貶降之例。惡足為王者之政與。夫如是則上下相同。而官得其實。而天下治矣。

景龍二年。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。刺史縣令。治人之首。近年已來。不存簡擇。京官有犯罪聲望下者。方遣牧州。吏部選入。暮年無手筆者。方擬縣令。此風久扇。上下同知。將此治人。何以致化。今歲非豐稔。戶口流亡。國用空虛。租調減削。陛下不以此留念。將何以治國乎。臣望下明制。共論前事。使有司改換簡擇。天下刺史縣令。皆取才能有稱望者充。自今已後。應有遷除諸曹侍郎。兩省兩臺。及五品已上清資望官。先於刺史內取。刺史無人。然後餘官中求。其禦史員外郎等諸清要六品已上官。先於縣令中取。制中明言。如是則人爭就刺史縣令矣。得刺史縣令。天下大治。萬姓欣然。豈非太平樂事哉。其年。禦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。臣竊見比來州牧上佐等。在任多者一二年。少者三五月。遂即遷改。不論課最。爭求冒進。不顧廉恥。亦何暇為陛下宣風布化。求瘼恤民哉。戶口所以流散。倉庫所以空虛。百姓所以凋弊。日更滋甚。職為此也。昔漢宣帝時。黃霸增秩賜金。而不遷於潁川。可謂美政也。臣請望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。在任未經四考已上。不許遷除。察其課效尤異者。或錫以車裘。或就加祿秩。或降使臨問。並璽書慰勉。若公卿有缺。則擢以勸能。其政績無聞。及犯貪暴者。放歸田裏。則萬方之民。一變於道。致此之美。革彼之弊。易於反掌。陛下何惜而不行之哉。

其年十月十六日敕。內外之職。出入須均。更遞往來。始聞政治。京官中有才幹堪治人者。量與外官。外官中有清慎著稱者。量與京職。至開元六年敕。刺史兼於京官中簡擇歷任有善政者補署。其司農太尉府少府等司。既掌財物。已知次第。不在此限。

景雲元年十一月。諫議大夫甯原悌上疏曰。今天下諸州。良牧益寡。何者。古難其選。今侮其職也。然而世所重於京都。時見輕於州縣者何也。古者牧守政成。擢登三事。郎官特秀。光宰一同。誠願尚書曠職。必於方伯求材。郎位闕官。必須循材擢用。茲令若行。仁風扇矣。

開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敕。自今已後。諸司清望官闕。先於牧守內精擇。都督刺史等要人。兼向京官簡授。其臺郎下除改。亦於上佐縣令中通取。即宜銓擇。以副朕懷。

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敕。自今已後。三省侍郎有缺。先求曾任刺史者。郎官缺。先求曾任縣令者。

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敕。嶺南及黔府管內諸州並蕃州。檢校及攝刺史。皆錄奏。待敕到然後准式。其嶺南黔府蕃州等刺史在任。不得輒請宿衛。

二十二年八月敕。刺史到任。不得當年入考。縣令闕。不得差使。

二十四年五月。夷州刺史楊濬犯贓。詔令杖六十。配流古州。左丞相裴耀卿曰。臣以為刺史縣令。與諸吏稍別。人之父母。風化所瞻。一為本部長官。即令終身致敬。況本州刺史。百姓所崇。一朝對其吏人。即加杖屈。恐非敬官長勸風俗之意。伏望凡刺史縣令於本部決杖。特乞停減。

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。令百官於親屬之中。舉牧宰。乃下制曰。昔祁奚之舉祁午。謝安之舉謝元。寧限嫌疑。致有拘忌。其內外官有親伯叔及兄弟子姪中。有材術異能。通閑政治。據資歷可任刺史縣令者。各以名聞。

天寶十一載十二月敕。牧宰字人。所寄尤重。至於祿料。頗亦優豐。自宜飭躬勵節。以肅官吏。如聞或犯贓私。深紊綱紀。今後刺史犯贓。宜加常式一等。

十二載九月敕。簡擇刺史。冀令撫字。諸使等或奏兼別職掌。政治有妨。既闕親人。仍乖本意。自今已後。更不得別奏請。

乾元二年九月敕。比來刺史之任。皆先奏州縣官屬。今後除帶使次判官外。一切不得奏改。官吏到任之後。察有罪累。及不稱職者。任具狀奏聞請。然後令所由與替。其刺史非兼節度。但有防禦使者。副使判官。委於本州官中推擇。亦不得別奏人。並委中書門下。著為常式。

永泰二年四月敕。郎中得任中州刺史。員外郎得任下州刺史。用崇岳牧之任。兼擇臺郎之能。

貞元二十年。贈故隋州刺史李惠登洪州都督。惠登少為平盧軍裨將。安祿山反。遂從兵馬使董泰。涉海戰收滄隸等州。史思明反。復陷於賊。脫身投山南節度來瑱。瑱奏試金吾將軍。李希烈反。授惠登兵。令鎮隋州。貞元初。舉州歸順。隨授隋州刺史。時遭李希烈殲殘後。野曠無人。惠登樸質。不知書。率心為政。皆與理順。二十年間。田疇辟。戶口加。人歌謠之。時于為山南東道節度。以其績上聞。加禦史大夫。升其州為上。及卒。故有是贈。

元和二年正月。制度支。如刺史於留州數內。妄有減削。及非理破使。委觀察使風聞按舉。必當料加量貶。以誡列城。如刺史不奉制敕。不得稱有公事。請赴本使。其錄事參軍。亦不得擅離本州。

三年正月。許新除官及刺史等。假內於宣政門外謝訖進辭。便赴任。其日。授官於朝堂禮謝。並不須候假開。國朝舊制。凡命都督刺史。皆臨軒冊命。特示恩禮。近歲雖無冊拜。而牧守受命之後。便殿召對。仍賜衣服。蓋以親民之官。恩禮不可廢也。時新除河南尹裴復求。速之任。適遇寒食休假。李吉甫。復求之甥也。特為奏請。遂兼刺史有是命。非舊典也。

四年閏三月敕。如刺史不承使牒。擅於部內科率者。先加懲責。仍委禦史臺出使郎官禦史察訪聞奏。

其年十二月。嶺南觀察使楊於陵奏。貞元中。觀察使李復奏。南方事宜素異。地土之卑。上佐多是雜流。大半刺史見闕。請於判官中揀擇材吏。令知州事。臣伏見近日諸道。差判官監領州務。朝廷以為非宜。臣謂現今州縣凋殘。刺史闕員。動經數歲。至於上佐。悉是貶人。若遣知州。必致撓敗。伏緣李復所奏。降敕年月稍遠。懼違朝旨。伏乞天恩。許臣遵守當道所奏文。量才差擇。以便荒隅。敕旨。依奏。

九年十二月。袁州刺史李將順。坐掊斂擾人。貶道州司戶參軍。時大寮有詣執政者。以為刺史抵禁。不經按訊。遽貶官。恐不可。乃追詔。遣禦史馳往推究。

十二年四月敕。自今已後。刺史如有利病可言。皆不限時節。任自上表聞奏。不須申報節度觀察使。本任得替後。遂於當處置百姓莊園舍宅。或因替代情弊。便破除正額兩稅。不出差科。自今已後。此色並勒依元額輸稅。

寶歷元年正月七日敕節文。刺史縣令。若無犯。非滿三年。不得替。如治行尤異。但議就加獎。其有才宜他職。灼然章著者。中書門下。先具事由。及授上年月日。奏聽進止。滿歲遷代。無闕失者。即與進改。

其年九月。禦史臺奏。近日新除刺史赴官。多違條限。請准舊制。不逾十日。如妄稱事故不發。常參官奏聽進止。敕旨。從之。

太和三年五月中書門下奏。增秩賜金。有故事。前史所載。得者甚希。近日方鎮所奏。人數漸多。自今已後。刺史在任。政績尤異。檢勘不虛者。觀察使具事狀。及所差檢勘判官名銜同奏。若他時察勘不實。本判官量加削奪。觀察使奏聽進止。所陳善狀。並須指實而言。如增加戶口。須雲本若干戶。在任增加若干戶。如稱墾闢田疇。則雲本墾田若干頃。在任已來。加若干頃。並須申所司。附入簿籍。如荒地及復業戶。自有年限。未合科配者。亦聽申奏。明言合至其年。並收租賦。如稱營田課則所效。須雲本合得若干萬石。在任已來。加若干萬石。其所加配斛鬥。便請准數落下。支所供本道本軍斛鬥數。如不是供本軍本道斛鬥。則申所司收管支遣。以憑考覆。不得虛為文飾。謬有薦論。敕旨。依奏。

四年八月。禦史臺奏。謹按大歷十二年五月一日敕。刺史有故及缺。使司不得差攝。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。其上佐等。多非其才。亦望委外道使臣。精加銓擇。不勝任者。具以狀聞。昨者。宣州觀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。若據敕旨。便合奏剖。今勘其由長史司馬。並在上都守職。有錄事參軍顧復元在任。若不重有條約。所在終難守文。伏請自今已後。刺史未至。上佐闕人。及別有句當處。許差錄事參軍知州事。如錄事參軍又闕。則任別差判官。仍具闕人事由。分析聞奏。並申中書門下禦史臺。所冀詔旨必行。繩違有據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九月。比部奏。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。天下州府迴殘羨餘。准前後赦文。許充諸色公用。刺史每被舉按。即以公坐論贓。其應合用羨餘錢物。並令明立條件。散下州府者。謹具起請條件如後。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。合建立修理。須創置添換者。或有公私使客。兼遇徵拜朝官。送故迎新。舊例合有供應。宴餞贈貺者。或官屬將校所由等。有巡檢非違。追捕盜賊。須行賞勸。合給程糧者。或百姓貧窮。納稅不逮。須有矜放。要添填元額者。或遇年豐穀熟。要收糴貯備。以防災敝者。並任用。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內迴殘羨餘錢物等。如不依此色。即同贓犯。其所費用者。並須立文案。以憑勘驗。敕旨。宜依。仍委禦史臺准此句當。

五年五月。禦史臺奏。應諸州刺史謝官後。限發赴任日。准敕例。刺史謝官後。不計近遠。皆限十日內發。伏以刺史治民之官。分陛下憂。受命之後。固宜速行。或以道途稍遙。私室貧乏。限內不能辦集事宜。須假故淹留。虛懸促期。多不遵守。今請量其遠近。次第限日。應去京一千里內者。限十日。二千里內者。限十五日。三千里內。限二十日。三千里以外者。限二十五日。如限內遇延英不開。亦請准常例進狀候進止。便發。更有妄託事故逗留。伏請當時奏聞。量加懲責。其貶授刺史。即請准舊例發遣。不依此限。所冀事得中道。久而不隳。敕旨。宜依。

七年七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應諸州刺史除授序遷。須憑顯效。若非責實。無以勸人。近者受代歸朝。皆望超擢。在郡治績。無由盡知。或自陳制置事條。固難取信。或別求本道薦狀。多是徇情。將明憲章。在覈名實。伏請自今已後。刺史得替代。待去郡一箇月後。委知州上佐。及錄事參軍。各下諸縣。取耆老百姓等狀。如有興利除害。惠及生民。廉潔奉公。肅清風教者。各具事實。申本道觀察使檢勘得實。具以事條錄奏。不得少為文飾。其薦狀仍與觀察使判官連署。如事不可稱者。不在薦限。仍望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內官同訪察。各申報本使錄奏。如除授後。訪知所舉不實。觀察判官分巡院官。及知州上佐等。並停見任一二年。不得敘用。如緣在郡贓私事發。別議處分。其觀察使奏取進止。敕旨。依奏。

開成元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應諸州刺史。諸府少尹。次赤縣令。州府五品以上官。並常參官等。在任之例。約是三載。命代之後。遽即到京。人數既多。員缺常少。稍經時月。則訴飢寒。伏准漢法。免罷郡守。自非詔徵。不得到京師。建中初。敕常參官及外五品以上。替後不得擅至京師。自今已後。請據舊章。刺史及五品以上常參官。在外應受替去任。非有徵詔。不得到京。宜委所在州府。取其由歷。每兩月一度。附驛申中書門下。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績。受代日月。申中書門下。准前置具員。量人才據缺除授。其有家在上都。因自歸止者。正衙見後。仍令京兆府依外州府例與申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閏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准舊例。刺史授官後。皆於限內待延英開日。候對奏發日。詳度朝旨。蓋重治人之官。欲陛下觀其去就。察其言語。亦所以杜塞宰相陳情。故除刺史。並往往進狀便辭。蓋恐對奏之時。錯失乖誤。自今已後。除刺史並望延英對了。奏發日。地近限促。不遇坐日。亦望許於臺司通狀。待延英開日。辭了進發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致治親民。屬在守宰。朝廷近日命官。頗加推擇。從今已後。望令諸觀察使。每歲終。具部內刺史縣令。司牧方策。政事工拙上奏。其有教化具修。人知敬讓。賊盜逃去。遺賂不行。刑獄無偏。賦稅平允撫綏孤弱。不虐幼賤。姦吏黠胥。侵牟止絕。田疇墾闢。逃戶歸復。道路平治。郵傳修節。府無留事。獄去繫囚。糾慝繩違。嫉惡樹善。以公滅私。絕去貨殖。夙興夜寐。宴戲省少。人無謗議。家有蓋藏。是謂循良之吏。愷悌君子。其能備此具美者。仰以其尤薦聞。朝廷特加褒賞。增秩改章。徵受顯重。如或數科之中。粗有提舉。勤恪不怠。處事無闕者。仰以次等薦聞。量加寵賞。偕留未替。以候成績。其有昧此政經。所向無取。循資待錄。無補於治。散材凡器。長在人上。亦仰以實奏聞。當請移於散秩。如有貪殘黷貨。枉法受贓。冤訴不伸。拷笞無罪。有一於此。具狀以聞。當加峻刑。投諸荒裔。賞善懲惡。期於必行。掾曹邑佐。善惡特異者。亦仰聞狀請。頒示四方。專委廉察。仍令兩都禦史臺。併出使郎官禦史。及巡院法憲官。常加採訪。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。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。每歲孟春。分析聞奏。因議懲獎。敕旨。依奏。

三年三月敕。新授刺史。如遇入闕申謝者。其日。各隨本班引入。候班退。刺史便接次對官立。候次對官班訖。通事舍人引至橫階前。通事舍人口奏雲。新授某州刺史某人等申謝。如喚近前。即引上龍墀。如不喚。即各自奏發日訖。通事舍人即宣某人等申謝。如去。贊拜訖。使引出。

其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舊制。刺史已除。替人未到。依前管一應務。並給俸料。待替到交割。便聽東西。據山南道所奏。刺史得便令牒州停務。別差官知州事。待到交割。方可東西。臣以為刺史祿俸固薄。留滯可矜。又嶺南諸管。及福建黔府。皆是遠僻。須有商量。並請除到後未交割已前。據俸料雜給之中。三分支一。以資其停費。惟戒所由。不可比例。制可。

四年三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嶺南小州。多是本道奏散試官。及州縣官。充司馬知州事。不三兩考。便請正除。僥倖之門。莫甚於此。須作定制。令其得中。應奏授上佐知州事。起今已後。一周年在本任無破缺。即任奏請充權知刺史。宦途之內。猶甚徑捷。仍須事一周年考。不得將兩處相續。敕旨。依奏。

唐會要卷六十九

  刺史下

會昌元年正月制。刺史雖非假日。或有賓客。須申宴餞者。聽之。

四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比緣向外除授刺史。多經半年已上。方至本任。或稱敕牒不到。或作故滯留。刺史未到前。知州官事。惟務因循。不急於治。百姓受弊。莫不由茲。臣等商量。自今已後。敕到南省。限兩日內牒本道。便令進奏院遞去。到本道後。委觀察使勾當。去任一千里內。限十日進發。二千里已上。限十五日。三千里已上。限二十日。仍並勒取便進發。不得託以事故。別取他路經過。刺史於先。三十箇月為限。向後並望以任後計日。如有前刺史諸道居住。未赴闕廷者。各委觀察使。每季具管內有無申臺。或憂制及疾廢者。並須一一具言。臺司待諸處報。都申中書門下。所冀人皆守法。朝免遺才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六年五月敕。諸州刺史。委中書門下切加選擇。非奉公潔己。素效彰著者。不得妄有除授。到官之後。理行事稱。未三周年。勿使移改。如有才用堪拔擢驅使。及無政績須替換者。不在此限。又刺史交代之時。非因災沴。大郡走失七百戶以上。小郡走失五百戶以上者。三年不得錄用。兼不得更與治民官。增加一千戶以上者。超資遷改。仍令觀察使審勘。詣實聞奏。如涉虛妄。本判官重加貶責。

大中元年正月敕。古者。郎官出為邑宰。公卿外領郡符。以重治民之官。急為政之才也。自澆風興扇。此道稍消。頡頏清途。便至顯貴。治民之術。未嘗經心。欲使究百姓之艱危。通天下之利病。不可得也。朕為政之始。思厚時風。軒墀近臣。蓋備顧問。如不周知病苦。何以應朕訪求。自今以後。諫議大夫。給事中。中書門下舍人。未嘗曾任刺史縣令。及在任有敗累者。並不在進擬之限。

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。諸州刺史到郡。有條流。須先申觀察使。與本判官商量利害。皎然分明。即許施行。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。不得輒許移改。不存勾當。踵前因循。判官重加殿責。觀察使聽進止。仍委出使郎官禦史。常切詢訪舉察。敕旨。依奏。

五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諸州刺史交割。及初到任下擔。得替後資送裝事。應諸州刺史除替後。新人在遠者。動經三四箇月不到任。從便近處。亦或一兩箇月不到。舊人在任。既不理務。又須一切州縣祗供。將吏依舊衙參祗候。守分者固難自處。多端者猶能害人。自今已後。望令應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。即敕到後交割了。便赴任。如未除官者。敕到後。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。如不分明交割。便令舊刺史離本任。不要更待新刺史到。交割公事後。稱有小小異同。即令勘問知州官。並任行牒聽勘問。詰前刺史。如大段差謬。即委具事狀奏聞。其知州官別議推。罷郡刺史未別除官者。准會昌九年赦文。令所司在州縣供給。伏恐日月久深。不遵舊制。望令所在經過州縣。准舊節文處分。勿使羇旅。州許供三日。縣許供二日。應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。皆有一擔什物。離任時亦例有資送。成例已久。州司各有定額。准乾元元年。及至德二載。並會昌元年制敕。只禁科率所由。抑配人戶。至於用州司公廨。及雜利潤。天下州郡。皆自有矩制。緣曾未有明敕處分。多被無良人吏百姓。便致詞告雲是贓犯。自今已後。應諸州刺史下擔什物。及除替送錢物。但不率斂官吏。不科配百姓。一任各守州郡舊規。亦不分外別有添置。若輒率斂科。故違敕條。當以入已贓犯法。餘望准前後敕處分。敕旨。宜依。仍編入格令。永為常式。

六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嶺南。桂管。容管。黔中。安南等道刺史。自今已後。伏請於每年終。薦送各官。選擇校量資序。稍議遷獎。本道或知有才能。亦許論薦。仍須量資相送。歷任分明。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十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諸州刺史。仰到任後一季以來。尋訪凋瘵之由。搜求疾苦之本。兩季以後。可以周知。伏以古之報政。備在典章。後代因循。曾無實效。今請觀察使刺史到任一年。即悉具釐革制置諸色公事。逐件分析聞奏。並申中書門下。視其所司。真偽自分。才能可辨。事有可行者。著為令典。使久遵守。既欲責其潔己。須令俸祿少充。以厚薄不同。等級無制。致使俸薄者無人願去。祿厚者終日爭先。應中下州司馬。與軍事俸料。共不滿一百千者。請添至一百千。其上中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。請添至百五十千。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。請添二百千。其先過者。仍舊。並於軍事雜錢中。方圓置本收利充給。如別帶使額者。並依舊。不在添限。其無明文。額外徵求。或送故迎新。廣為率斂。或因徵發頓近。橫有破除。皆是貧戶出錢。惟使姦人得計。其他侵擾。色目至多。不問公私。一切禁斷。其刺史為政。必除其民瘼。在官必勵於公心。日限纔終。即議遷獎。其或不出常流。全無政績。須知事分。合守田園。不可得替求官。稍遲即興怨謗。自今已後。應諸刺史得替求官者。亦准前任年月為限。滿者。即量才除授。使免飢寒。未滿者。任其東西。使營生計。其有課績殊異。廉使薦論。校勘不虛。誠可優升者。不在此限。若授任之後。聲實相乖。即是廉使別帶私情。或因權勢論說。上罔明主。下困齊民。所罪並歸舉主。敕旨。卿等所條流。廉問牧宰等。實繫生靈之慘舒。化源之切務。並依所奏。

大中九年二月。除醴泉縣令李君奭為懷州刺史。非常例也。初。上校獵渭上。見近縣父老於村寺設齋。為君奭祈福。恐秩滿受代。上異之。踰年。宰相以懷州缺刺史上聞。禦筆除之。

  都督刺史已下雜錄

武德元年六月七日。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。刺史加號持節。

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。督府及上州。各置執刀五十人。中州下州。各置十人。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。至貞元元年廢。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。

鹹亨五年九月敕。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。見執魚契者。中間選改。須有分付。其有選改無三官者。且留知州事。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。依常。

垂拱元年七月。諸州置錄事。

二年正月。諸州都督刺史。宜准京官帶魚袋。

三年二月。上州置市令。

先天二年敕。河北諸州。加團練兵馬。本州刺史押當。

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。自今已後。都督刺史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辭。朕當親與疇咨。用觀方略。至任之後。宜待四考滿。隨事褒貶。與之改轉。

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。都督刺史都護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辭訖。側門取候進止。

八年二月十二日敕。都督刺史品卑者。借緋魚袋。

十七年二月敕。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。缺非安穩者。所授官在任。經一考已上。宜量與改轉。

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。今冬入考刺史。自今已後。並宜停。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。諸州刺史上佐。並許每年入計。至七月四日敕。宜起十五年已後。已依常式。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。各委本州。定上佐入考。

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改轉刺史。三年為限。縣令四年為限。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縣令。未經三考。不得改移。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縣令。以四考為滿。

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。諸府刺史。都護。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。自今已後。降魚書停務訖。然後推勘聞奏。如未降魚書。不在推限。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。諸州刺史替代。及別追。皆降魚書。然後離任。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。刺史有故闕。使司不得差攝。但令上佐知州事。從宰相常袞奏也。至貞元三年十月敕。刺史停務。則降魚書。先是。此制自廣德已後。多不施行。又節將怙權。刺史悉由其令。魚書皆廢。至是。漳州刺史張遜。坐事將鞫之。有司請舉舊制也。

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不得輒離本界。如是緣司使。任以文牒計會。應緣州事巨細。聽聞奏。如刺史闕上佐。當日聞奏。並牒報中書門下省。

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。考功奏。所在長史。請立德政碑。並須去任後申請。仍須有灼然事蹟。乃許奏成。若無故在任申請者。刺史縣令。委本道觀察使勘問。

太和二年二月。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。宜令諸州刺史寫本。散配鄉村。

  別駕

武德元年六月。置別駕。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五日。改別駕為長史。上元二年十月十日。又置別駕。其長史如故。上州從四品。中州五品。下州從五品。止以諸王子為之。至永隆元年又廢。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。復置別駕官。至景雲元年。始用庶姓為之。至開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。舊例。別駕皆是諸親。近年已來。頗多諸色。先授者未能頓輟。已後者自循舊章。去冬。有因計入朝。不可更令卻往。宜並量材敘用。至天寶八載八月二十六日敕。諸郡各置三官。別駕不煩更置。政存省要。豈在多員。其別駕隨缺便停。下州置長史一員。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。其別駕依卻置。六年四月敕。別駕錄事參軍有犯贓者。禁身推問。疾患者。准式不稱所職者。戶口流散者。並委本處聞奏。其贓犯者。禁身推問。疾患者。准式解所職。老耄暗弱。才不稱職者。量資考改與員外官。

大歷十四年六月赦文。諸州刺史上佐。自今已後。准入計。

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。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內。上佐宜四考滿停。左降官不在限。

太和元年正月。宰相韋處厚奏。請復置六雄十望十緊三十四州別駕。先是。貞元中。宰相齊抗奏減冗員。罷諸州別駕。其京百司。合入別駕。多處之朝列。及元和已後。兩河用兵。偏裨立功者。率以儲寀王官雜補之。處厚乃復請置別駕以處焉。

七年八月九日敕。諸王等今後相次出閣。且授緊望已上州刺史上佐。

開成三年十二月敕。今後諸道節度團練防禦等使。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。

大中四年六月敕。光州比是中州。停廢司馬員額。今以升為上州。宜令卻置司馬。

  判司

景雲三年八月二日敕。諸州置司田參軍一員。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廢。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。並置田正三人。

開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。朔方五城。各置田曹參軍一員。階品俸料一事已上。同軍家判司。專知營田。

乾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。錄事參軍。自今已後。宜升判司一秩。

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五日。諸州府學博士。改為文學。品秩同參軍。位在參軍上。

  縣令

武德元年六月八日。大興長安二縣令。改為正五品。雍州諸縣令。為從五品。至天寶元年六月九日敕。長安萬年縣令。授任京劇。職在養人。有不躬親。甚妨緝理。況道路遙遠。往來淹滯時日。百姓披陳。未免停止。至於疏決。固在及時。自今已後。專令在縣理事。每五日聽一入朝。開元四年十一月敕。撫字之道。在於縣令。不許出使。多不得上考。每年選補。皆不就此官。若不優矜。何由獎勸。其縣令在任。戶口增益。界內豐稔。清勤著稱。賦役均平者。先與上考。不在當州考額之限。

二十八年六月。淮南道採訪使李知柔奏。縣令考滿。准格交付戶口食糧。臣近巡按諸州。多有考秩向終。替人未到。請假便去。望每至考滿年。州司不得給假。如有先請假未還。考滿者。勒到百日內卻赴任。准格交戶口食糧。違者量殿三數選。敕旨。依奏。諸道亦宜准此。

二十九年七月敕。天下諸州縣望鄉。上縣不得過二十人。中縣不得過十五人。下縣不得過十人。仍委採訪使與州縣長官相知選。申中書門下。

天寶九載三月十二日敕。親民之官。莫過於縣令。比來選司取人。必限書判。且文學政事。本是異科。求備一人。百中無一。況古來良宰。豈必文人。自今已後。郎官禦史。先於縣令中三考已上。有政績者取。仍永為常式。

其載十二月敕。郡縣官寮。共為貨殖。竟交互放債侵人。互為徵收。割剝黎庶。自今已後。更有此色。並追人影認一匹以上。其放債官先解見任。物仍納官。有賸利者。准法處分。

上元元年正月敕。丞簿等有犯贓私。連坐縣令。其罪減所犯官一等。便遞相管轄。不敢為非。

乾元元年三月五日敕。縣令錄事參軍。自今已後。選司所擬。宜准故事。過中書門下。更審詳擇。仍永為常式。

廣德二年六月敕。諸州府錄事參軍。及縣令。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。自今已後。吏部不在用缺之限。

永泰元年正月敕。諸州府縣。今後有才不稱職。及犯贓私。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。餘並不在奏請其所許奏人。仍須灼然公清。曾經驅使者。課效資歷當者。兼具歷任申授年月。並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。

建中元年六月。中書門下省奏。錄事參軍縣令。三考無上考。兩任共經五考以上。無三上考。及不帶清白陟狀者。並請不重注令錄。敕旨。依奏。

貞元二年二月。京兆尹鮑防奏狀。准廣德二年敕。中書門下及兩省官五品已上。尚書省四品以上。諸司正員三品已上官。諸王駙馬等周親已上親。及女婿外甥等。自今已後。不得任京兆府判司。及畿縣令。兩京縣丞簿尉等者。今咸陽縣令賈全。是臣親外甥。恐須停罷。詔曰。功勞近臣。至親子弟。既處繁劇。或招過犯。寬容則撓法。恥責則虧恩。不令守官。誠為至當。賈全等十人。昨緣畿內凋殘。親自選擇。事非常制。不合避嫌。

四年正月敕文。戶口增加。刺史加階。縣令減選。優與處分。諸色中有清白政術。堪任刺史縣令者。常參官各舉所知。朕當親自策試。

其年十月。上召京兆府諸縣令對於延英殿。以人之疾苦。具慰誨之。各賜衣一襲。

八年八月敕。薦官今年新授縣令。宜准前後敕例。待人計日成四考後赴上。

元和二年正月敕。江淮大縣。每歲據闕。委三省禦史臺諸司長官。節度觀察使。各舉堪任縣令。不限選數。並許赴集臺司。省官及刺史赤縣令有闕。先於縣令中揀擇。如有能否。與元舉人同賞罰。

三年三月。吏部奏。應授三千裏外縣。替年終缺人等。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。量抽三千裏外縣令。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闕。其新授三千裏外縣令等。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。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。請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。其新授三千裏外官人。請從甲下後。不計程限。但至十二月內赴上。如出十二月內。即違程例處分。如授替人續有故事。便請放授官人上。上不必待至十二月。仍請自今已後。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。亦請准此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四月敕。元和三年敕書。所舉縣令。皆直言其事。不得妄有文飾。吏部舉其事狀。隨事檢勘者。令主司略勘資歷。未究人材。自今已後。宜委吏部精加考覈。必使詳實。不得同早選人例官。所冀舉不妄施。官無虛授。仍令四時注擬。其觀察使刺史所舉人。不得授以本州府縣令。到任後。有罪犯。其所舉主。准前敕貶罰。

四年正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伏准元和二年制書。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。有司難於遵守。今請中外所舉縣令。並隨表狀。十月三十日到省。省司精加磨勘。依平選人例。分入三銓注擬。平選人中。有資序事跡人才。與前舉縣令相類。即先注擬。時集望停。從之。令長。親民之吏也。比以資授。多才不稱官。故令庶僚薦舉所知。以廣得人之路。及舉薦之才。或不屑就薦者。多不出其類。徒以未涉資序。超踐優秩論者以為啟倖門。故稍復舊制焉。

六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准建中元年敕。每年授官人。令舉自代狀者。又臣聞周之群寮。委於塚宰。漢之多士。辟於有司。故凡稱大僚。皆得盡善。陛下念黎元之困。設令長之科。群僚舉知。天下蒙福。薦賢相繼。敦勸大行。苟或容私。則利害攸伏。伏請所舉縣令。到任刑罰冤濫。及有贓犯者。其舉薦官削階。及停見任。書下考。並准元和三年敕處分。委禦史臺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。不得容貸。其諸道所舉官屬。及有狀論薦人。如有贓犯過惡。亦請具名聞奏。量加殿罰。所冀人知戒懼。不敢妄行。為官擇人。得賢報國。從之。

七年四月敕。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。每約一畝。種桑兩根。勒縣令專勾當。每年終。委所在長史檢察。量其功課。具殿最聞奏。

十一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每舉薦縣令。字民之官。從官所重。遂許論薦。冀得循良。自今已後。舉人事跡與節文不同。及檢勘無憑據。並到任後。敕文雖有條約。比來銓不稱職。及有負犯事。並請量輕重。坐其舉主。輕則削奪。重則貶責。伏以前授敕文。雖有條約。比來銓覆。多務因循。今重申明。所貴畫一。其所舉人到省後。所司檢勘。如節文不同。仰具事由。並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。如有司鹵莽。使與判丞察知事狀。有所違越。則所司亦與舉主同坐。從之。

長慶元年五月敕。自今已後。舉縣令宜停。

會昌元年三月制節文。如聞比者。縱情杯酒之間。施刑喜怒之際。致使簿書停廢。刑獄滯冤。其縣令每月非假日。不得輒會賓客遊宴。

六年五月敕。縣令員數至廣。朝廷難悉諳知。吏部注擬。只繫資考。訪聞近日。多不得人。委觀察使刺史於前資官及承前攝官。曾有課績人中。精加選擇。具名聞奏。中書門下。勘資歷記。除本道縣令。如後犯贓違法。即連坐所舉人及判官。重加懲貶。其月又敕。自今已後。縣令非因災旱交割之時。失走二百戶以上者。殿一選。三百戶已上者。書下考。殿兩選。如增加二百戶以上者。減一選。五百戶以上者。書上考。減兩選。可減者優與進改。

大中元年正月敕。守宰親民。職當撫字。三載考職。著在格言。貞元之中。頻有明詔。縣令五考。方得改移。近者因循。都不遵守。諸州縣令得三考。兩府畿亦罕及二年。以此字民。望成其化。簿書案牘。寧免姦欺。道路有迎送之勞。鄉裏無蘇息之望。自今已後。刺史縣令除授後。一例滿三十六箇月。方得更換。其責受遷擢。即不在此限。其替後。量其課績。作等聞奏。其在第一等。中書門下及吏部優與處分。第二等。依資改轉。第三等。量加降黜。其授替後。委刺史錄事參軍比量等第。申觀察使。便與本判官勘覆。詣實申奏。以後因事考覆。有不如所奏。觀察判官錄事參軍。據人數節級懲罰。觀察使奏聽進止。

二年二月。刑部起請節文。自今已後。縣令有贓犯。錄事參軍不舉者。請減縣令二等結罪。其錄事參軍有罪刺史不舉者。刺史有罪。觀察使不舉者。並所司奏聽。敕旨。宜依。

三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兩府畿令。及次赤令。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。蓋言其在官之久也。然後備諳風俗。政術可施。近日入仕門多。交替稍速。近以降手敕。續又面奉德音。應選擇者。不得其人。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。臣等商量。自今已後。其兩府判司。及縣丞尉。不帶敕額事。及不知捕賊。不得非時奏請。如或政績尤異。朝廷別有獎拔。及職事不修。須議替者。不在此限內。敕旨。依奏。其月。敕諸道。所舉縣令。宜直言事跡。不得妄飾虛詞。委吏部精加覈實。當有懲殿。兩畿令未成三考。不在此限。

四年正月敕節文。應天下縣令。有利於人。而可舉行者。有害於物。而可革去者。並委所在縣令。具列於刺史。刺史具列上聞。委中書門下據事下刺史。下觀察使。詳酌聞奏。當與改更。或在官因循不舉。必當重責罰。更不得授縣令。

  丞簿尉

武德七年正月敕。每州置大中正一人。掌知州內人物。以本州人聞望者兼領。無品秩。至貞觀初廢。其年三月二十九日。改縣正為縣尉。

開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。州府及縣倉督。府司佐史。縣錄事。裏正等。若有景行。明閑案牘。任經十年。不在解限。

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縣官自今已後。三考一替。其考滿。皆令待。替人不到。宜校四考後停。至六月九日敕。准式。經過四考。加年勞一階。今既三考即替。其階特許結敘。

其年十一月敕。吏部侍郎張孚奏。今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縣官自今已後。宜令三考一替者。今數州申解。疑三考後。為待替到便為勒停。今望令校三考官。待替到。替人不到。請校四考後停。至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。刺史縣令。以四考為限。赤令既是常參官。不在四考限。次赤令既同京官。宜以三考為限。至九年七月十九日。諸州縣令既以四考為限。如無替者。宜至五考後停。

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。州縣劇務。不可缺人。自今已後。諸司諸使。不得差兩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當事。如有藉其才能。奏請改官任使者。不在此限。

大中三年九月敕。兩判司縣丞簿尉。不帶敕額職事者。及不知捕賊。不得非時奏請。如事故非常。須行獎黜者。不在此限。

  州府及縣加減官

天寶五載九月敕。減劍南瓊山郡參軍兩員。縣丞三員。主簿三員。

八載。昭應縣更加簿尉各一員。

寶應元年十月四日。鳳翔府參軍六員。請減兩員。縣丞兩員。減一員。主簿兩員。減一員。簿尉六員。天興縣准此。大歷二年八月十三日。隴鳳兩州。除刺史外。請各置別駕一員。錄事參軍一員。司功司戶各一員。每縣令尉各一員。本道奏。

四年三月四日。長安萬年縣丞。各減一員。主薄一員。尉兩員。昭應縣丞簿一員。尉兩員。好畤。同官。秦原。各減丞尉一員。至五年五月十四日。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員。參軍兩員。至十四年三月五日。並復置。

十一年六月十三日。鳳翔府加倉曹參軍一員。普潤縣請加尉一員。本府奏。

其年七月二十九日。商州停司田參軍。上洛商洛兩縣令外。留主簿及尉一員。其丞簿請停。洛南等三縣。唯留縣令及主簿。餘並停。本州奏。

建中二年四月。幽州管內。每縣置尉兩員。餘並停。本道奏。

貞元元年九月。禦史大夫崔縱奏。內外官員。臣伏以兵戎未息。仕進頗多。在官者既合敘遷。有功者必須褒賞。比來每至選集。不免據闕留人。嘗歎遺才。仍招怨望。況緣頻有恩詔。甄錄功勞。諸道敘優。人數甚廣。見須處置。不可稽留。若今停減吏員。實恐未便於事。非但承優者無官可授。抑又序進者無路可容。本冀便人。翻成斂怨。須仍舊以適其宜。更待事平。然後議經制。敕旨。依奏。

二年九月二十五日。許州停減正員官五十四員。本道奏。

十二月十九日。申。光管內停正員六十一員。本道奏。

三年正月十七日敕。東部畿內唐。汝。鄧三州。停減官員。准許。蔡等州例。

其年五月。宰相張延賞奏曰。為政之本。必先命官。舊制官員。繁而且費。州縣殘破。職此之由也。臣在荊南。所管州縣闕官員者。不下十數年。吏部未嘗補授。但令一官假攝。公事亦治。以此言之。官員可減。無可疑也。請減官員。收其祿俸。以資募士。從之。閏五月八日。敕減諸上州刺史上佐一員。錄事。參軍。司戶。司兵。司士各一員。中州刺史上佐一員。錄事。參軍。司戶。司兵各一員。下州刺史上佐一員。錄事。參軍。司戶各一員。諸州參軍一半。諸縣中等已上。令一員。尉一員。下縣令一員。京兆河南府司錄。判司。及四赤縣丞。縣尉。量留一半。參軍全留。餘並停省。其諸赤及畿縣。每縣留令一員。丞一員。簿一員。尉一員。餘府准上等州縣例。以諸州戶口減耗。三分去二。其官員合省。今員缺偏併。尚未均平。宜令所司。依前件額。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。其左降官。且仍舊。其餘一切權停。至來年五月三十日。續取處分。其應停減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。一切已上。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。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。充賞戰士所用。至七月。其先減官員。並依仍舊。

五年六月二十日。興元府奏。留司錄。戶法二曹各兩員。功倉。田兵。士曹。文學各一員。錄事。參軍各四員。南鄭令。丞。主簿兩員。尉三員。城固褒城縣令。丞。簿各一員。尉各三員。金牛三泉縣令。丞。簿各兩員。

八年四月。容管經略使奏。當管今請除刺史留官一百七十三員。餘並請停減。其課料請迴充將士資賜。從之。其年十二月。汝州奏。七縣更量復尉一員。依奏。

十四年八月。魏博節度使卻置管內州縣官。都八十一員。倉曹參軍。戶曹參軍。兵曹參軍。法曹參軍已上。請依前置雙曹。田曹參軍。文學。市令已上。請依前置。元城縣貴鄉縣已上。請依前更置縣尉一員。相州。貝州。博州。澶州。衛州。司法參軍。司士參軍。司田參軍。文學。市令已上。請依前置。魏州昌樂縣。魏縣。冠氏縣。館陶縣。朝城縣。莘縣。相州安陽縣。鄴縣。內黃縣。臨河縣。湯陰縣。堯城縣。洹水縣。臨漳縣。成安縣。臨慮縣。貝州宗城縣。臨清縣。清河縣。永濟縣。歷亭縣。經城縣。武城縣。夏津縣。漳南縣。阿城縣。堂邑縣。清平縣。博平縣。武水縣。高唐縣。澶州頓邱縣。臨黃縣。觀城縣。清豐縣。已上四十一州縣。請依前置尉丞。敕旨。依奏。

十七年三月敕。天下州府別駕。及司田田曹參軍。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。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。各省其一。錄事參軍准判司例。

元和六年六月宰臣李吉甫奏。請減職員。量定中外官俸料。伏以唐虞建官。不過數十。夏商官倍。方及三百。周禮漢志。兼具胥吏。其職員稍廣。然約後漢命官數。亦不過七八千員。自漢至隋。十有三代。攝其官員。皆少於國家所置。事具史籍。不敢備陳。伏惟睿聖文武皇帝陛下。稟上聖之姿。啟中興之運。光宅萬方。富有天下。及茲七年。垂日月之明。以搜俊乂。崇勳華之俗。以厚生靈。然而人未富者。蓋由流品尚雜。職員尚多。存無事之官。食至重之稅。生人轉困。冗食益繁。臣等日夜計此。非不至熟。臣按晉時荀勖上疏。稱省吏不如省官。省官不如省事。漢光武併合吏員。州郡縣邑。纔十分置一。此省官也。魏太和中。曾遣王人四出。減去吏之半。此省吏也。晉武從之。於是減州郡一半。省其人。必先省其官。故官省則事省。事省則人省。官煩則事煩。事煩則人煩。及周太祖於隴坻東敗齊師。用蘇綽為相。釐改憲度。曰事省則人清。事煩則人濁。清濁之由。在於官之煩省。由是兼假之員。悉皆罷黜。國家自天寶以後。中原宿兵。見在軍士可計者。已八十餘萬。其餘去為商販。度為僧道。雜入色役。不歸農桑者。又十有五六。是天下以三分勞筋苦骨之人。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輩。臣每念至此。何嘗不終夜輟寢。對案忘食。幸遇陛下膺期撫運。惟新盛業。澄源正本。孰急於斯。臣竊計當今內外官。見以兩稅錢給俸料者。不下一萬員。其間有職出異名。事離本局。府寺曠廢。簪組因循者。甚眾。況斂賦日寡。而受祿者漸多。設官有限。而入色者無數。九流安得不雜。萬務安得不煩。況漢初置郡。不過六十。文景醲化。百王莫先。官少則必不政紊。郡多則必不事治。分明之驗也。今天下三百郡。一千四百餘縣。故有一邑之地。虛設群司。一鄉之間。徒分縣職。所費至廣。所制全輕。凡此之流。並須釐革。伏請敕吏部侍郎一人。郎中一人。兵部侍郎一人。給事中。中書舍人各一人。錯綜病利。詳定廢置。其吏員可併省者。併省之。州縣可併合者。併合之。每年入仕之徒。可停減者。停減之。此吏寡而易求。官省而易治。稍減冗食。足寬疲甿。從之。遂命給事中段平仲。中書舍人韋貫之。兵部侍郎許孟容。戶部侍郎李絳。同詳定減省州縣等事。

其年九月。吏部奏。准敕。併省內外職員。諸州府共八百八員。其中下州文學。中下縣丞市令。一例停減。餘官。州量減。諸王府除五品已上官外。錄事參軍一員。功曹參軍二員。餘並請減。至十三年正月。省蔡州汝南尉。

十四年三月。吏部奏。請用鄆。曹。濮等一十二州縣官員。其十二州請各置錄事及司戶法等參軍各一員。縣置令簿尉各一員。待給復滿日依舊。從之。

十五年正月。鎮州觀察使王承宗奏。鎮冀深趙等四州。請每州置錄事參軍一員。判司三員。每縣置令錄事一員。主簿一員。尉一員。又從之。

太和二年十月。西川觀察使奏。加減管內州官員。彭州濛陽縣。眉州彭山縣。邛州安仁縣。尉各兩員。今請減一員。漢州雒縣。什邡縣。尉各一員。今請更加一員。綿竹縣元無縣尉。今請置尉一員。眉州文學參軍共三員。今請減參軍一員。邛州文學參軍二員。今請減一員。漢州並無文學參軍。今請各置一員。其料課職田祿米等。伏望各依元額支給。從之。

九年九月。淄青觀察使王彥威奏。請停管內縣丞二十九員。從之。

會昌四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應諸州縣佐官。近令約戶稅多少。量減佐官。實欲漸去冗員。以懲屍素。今諸道所奏。戶滿五千。稅滿一萬。不合停減者。其類已多。又假以當路為詞。猶務占惜。臣等商量。當路頓亦不常有。若遇大軍頓。即權勾當。所存例多如此。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。據元敕額。類會停減。不得許其破除。敕旨。依奏。

其年六月。吏部奏。准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。及今年五月十日敕。類會停減諸州府縣佐官冗員。今以州府申闕解內戶稅多少。及州府官員閒劇。類會合減官員一千二百一十四員。敕旨。依奏。

太和元年五月。邠寧觀察使張君緒奏。當道新平。三水。永壽。宜祿等四縣。請各置主簿一員。

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。准敕。以稅額數少。悉減佐官。今伏請依前。每縣各置主簿一員。敕旨。依奏。諸處有佐官處。並不得援引此例。其年七月。滄。濟。德等州觀察使奏。當道於諸舊減員縣。各置縣尉一員。從之。十二月。吏部奏。諸州縣官。准會昌四年六月十九日敕。停減共一千二百一十四員。伏奉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。宜令吏部揀擇。縣邑有人戶五千。稅錢一萬貫以上。與一員官。仍天下州縣所添。不得過四百員者。准敕條流諸添置外。兼於州官內。據稅錢額定等第。及觀察使節度州。量各添置。共三百八十三員。

天祐元年五月敕。河南府畿縣。先減尉一員。可依京兆府例。復置縣尉一員。